- 各單位進行法規制訂定、修正或廢止事宜時,應先檢具草案全文或修正對照表及修正草案全文,填送「法規新增/修訂提案檢核表」後,再提送權責會議(審查單位)進行審議作業。
- 法規內容之第一條(點),應戴載明法規之宗旨、目的或其制訂定依據。
- 法規內容之最末條(點),應載明規範之生效及修正程序,其內容應包含校內外審查單位。
- 本校法規統一用語。
- 各單位依法條最末條(點)規定之程序註1於權責會議(審查單位)進行制訂定、修正或廢止事宜,待程序完備後即應於2週內或於實施前1個月進行公布(告)作業註2,並應同步依標準格式(如下連結點)更新本校法規管理系統。
要點標準格式連結點、辦法標準格式連結點 - 常見問題
- 法規名稱字元間距應用標準,不用緊縮。
- 法規沿革書寫不完整:日期格式應為2碼阿拉伯數字,第1次通過應用制定(辦法)或訂定(要點),第二次以後要寫為修正。
- 辦法與要點體例不同:辦法內容須以條列方式表示,即第一條、第二條,條下得分為項、款、目,項不冠數字,款以一、二、三、……方式表示,目以(一)、(二)、(三)、……方式表示。要點以點列式一、二、三、……方式表示,點下各款為(一)、(二)……。
更新日期:2019/04/08